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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签订遗嘱扶养协议,对方不履行义务该如何维权?
(一) 法定解除权

在扶养人未依约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形,遗赠人可以请求扶养人承担违约责任。扶养义务一般包括给付扶养费、提供食宿以及日常照顾等行为。若扶养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正当履行的,遗赠人都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请求扶养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 扶养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扶养义务
(1)法条聚焦
《继承编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规定,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所附义务的,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四十条规定,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2)实务建议
在扶养人未依约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形,遗赠人可以请求扶养人承担违约责任。扶养人不完全履行扶养、照顾义务导致遗赠人走失或者遭遇意外身故的,遗赠扶养协议目的即不能实现,遗赠人的监护人、继承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解除协议。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成为依约安葬义务的债权人。若扶养人不完全履行安葬义务的,一般没有补救的可能,继承人亦可解除协议。

2. 遗赠人擅自转移财产

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经过公证后,遗赠人在未征得扶养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另行处分遗赠的财产,扶养人也不得干涉遗赠人处分未遗赠的财产。本案中,李某私自取款和卖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损害其合法的期待利益,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判决解除协议并返还扶养人的实际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因遗赠发生于遗赠人去世后,扶养人无法就未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起诉要求遗赠人就扶养人未取得的遗赠物这部分权利进行赔偿,使得扶养人难以保证自己的期待利益。所以,建议扶养人在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后及时进行公证,避免出现利益受损的情形。

(二) 任意解除权

司法实践中认为,扶养的内容包括扶养人对遗赠人在身体上的照料、日常的照顾甚至精神上的慰藉,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一定人身性。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以遗赠人与扶养人特别的信任关系为基础,既然以信任关系为基础,就存在信任关系破裂的可能性。
因此,针对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信任关系已经丧失或者其他导致合同难以实现的情形,应当允许任何一方解除协议,即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设计任意解除权条款。
七、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该如何继承?

《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扩大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被继承人的侄、甥也可享有代位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一般来说,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是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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