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该如何保护自身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在此,对于放弃继承需要进一步理解的问题:
(1)放弃继承的时间为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这一期间作岀。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尚无继承权或处于权利不确定状态,不存在权利的放弃问题;遗产分割后,遗产权属已经明确,再行放弃,属于自己财产之处分,已非继承法上所谓继承放弃,而属于民法上财产之抛弃。
(2)放弃继承的形式应予明确表示,不能以默示的方式作出。明确表示,也就是说,原则上应为书面形式;非书面形式的,可以为其他形式,但需能确定其表示的明确性;同时,无论书面还是非书面形式,该表示需传达给其他继承人。另外,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7条、第48条规定,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如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3)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亲自作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除非不放弃继承对继承人有利益损害。
(4)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因受欺骗、胁迫等,让继承人违背真实意思而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放弃继承属无效行为。
(5)放弃继承可以翻悔,但时间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如放弃继承在遗产处理之后,即不予承认,因为遗产一旦处理,则继承已经结束,法律如果再行支持翻悔,将使遗产处理问题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遗产的利用和效益的发挥,也将使遗产分割后已经稳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受到影响。
放弃继承的效力
一般认为,放弃继承产生两方面的效力:
一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效力。《民法典》第1161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是时间方面的效力。放弃继承的效力,可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需要注意的是,为限制放弃继承对继承人法定义务的影响,《继承法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从反面规定了对放弃继承的有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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