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有必要签吗,如何才能有效维护自己权益?
一、婚前协议是否有必要?
根据多个判例看,法院不反对双方签婚前协议,但是不会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进而认定其无效,即主要凭自觉,签的一方是可以反悔的。
比如很多情侣在结婚前会签婚前协议,协议里写着“如双方离婚,丈夫要补偿100万元”、“一方出轨或实施家暴就净身出户”、“保证不再和翠花联系,否则所有财产归老婆”,这类条款法院一般都会认定无效。
据此,婚前协议没有必要签订,因为其极易被认定为无效。
二、双方可以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才能更好保障自己的权利,注意以下几点:
(一)协议名称取为《夫妻财产约定》,且一定要签书面协议。
1、夫妻财产约定比婚前协议、忠诚协议威力大的多,这样约定名字到时确定协议的性质时会更加主动。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不采用书面形式很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所以如果对方说我们就录音嘛,也有效的,你就一定要注意了。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一定不要出现以下内容:
1、带“离婚”字眼的规定,比如“如果将来离婚,就……”、“如果离婚,财产就归女方所有……” 。原因在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种约定有可能被法院认为是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对财产或债务进行的处理,而如果对方离婚时特别是离婚诉讼时反悔的话,上述条款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进而影响整个约定的效力。
2、带“赠与”字眼的规定,比如“男方将XX房屋赠与给女方”。原因在于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前或者婚后,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变为共有,在去登记之前,赠与方是可以随时撤销的,而实践中由于一些原因,受赠方可能没来得及去变更登记,或是一般会约定如果双方离婚,才把某某房屋赠与给对方,而这个时候更是处于变更登记前,是可以撤销的。
3、不要在约定中单独对房产进行处置。紧接上一点,有的当事人不写“赠与”,而改成“男方将名下XX房屋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这种规定能不能有效呢?如果你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就说了房产处置这一个事情,那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挂羊头卖狗肉”,实质还是赠与合同,仍旧面临被撤销的风险,所以哪怕你的初心只是想处置房产,也要多规定点其他财产内容比如夫妻工资收入归自己所有等等,以免该协议不被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
4、不要约定涉身份关系的内容,即和财产处置无关的条款。比如,“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能提出离婚”等等,此类条款容易被法院认定限制了对方的人生自由而无效。
(三)尽早将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公证。
公证好处多多:比如如果夫妻财产约定被认定为赠与合同,你在变更登记前,唯一一种对方不能反悔的情形,就是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当然了,最好还是尽早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吃下定心丸。
(四)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或者夫妻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问题。
生活中,会有很多情况是夫妻一方背着对方去借债,比如赌债、借钱去投资等等,而另一方不知情却要一起承担很大的债务,要避免这种情况今天介绍两种方案:
1、证明夫妻单方借债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家庭生活需要,比如赌博、放高利贷等等,要注意一定不要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或者哪怕不签字也不要出现在另一半借钱的现场,否则会被推定为知道这个债务,同时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和借钱发生关系,比如你老公说这个钱我自己借,但是我的卡被冻结了,我让他把钱转给你,你再给我,这样的情形也会被认定你是知晓这个债务,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2、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自己的债务自己承担并对借款人进行披露。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其与夫妻一方发生的债务,由夫妻一方清偿;如果债权人不知道,由夫妻共同偿还。所以夫妻一方在准备大额借款前,另一方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尽量先去公证夫妻财产约定,然后要在借款前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这样债权人就没法借口说他不知道你们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其他
1、在夫妻财产约定中不要设定如将来一方出轨、将来一方怎么样才怎么样的各种情形,直接对夫妻财产进行处置和约定就好。
2、订立约定时,在正文中再次明确该协议系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而非赠与,明确该协议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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