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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后的双方财产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新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同居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021年1月1日起,同居意见被废止,新解释仅规定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那么今后,因同居引发的财产纠纷该如何处理呢?

情况一、同居后买房,一方全款出资,登记在自己方名下
1.同居后买房,一方全款出资,登记在自己方名下,房产为出资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参考案例:(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85号
裁判要旨:房产是由男方名义登记所有权,女方没有证据证明对案涉房产有出资,其要求比照夫妻关系认定上述财产为双方共有,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没有法律依据。
小结: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登记在己方名下,另一方对房产不享有份额。这种情形下,房产的认定规则,争议不大。

情况二、同居后买房,一方全款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1.同居后买房,一方全款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法院判决房屋归出资方所有,由该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款。
参考案例:(2017)粤06民终7474号
裁判要旨:男方虽然出资购买涉案房屋,负责工作以保证家庭经济收入,但女方也在处理家务、照顾小孩方面有所付出。双方共同协作才形成了稳定关系。男方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可见是对女方付出的认可。房产分割不应单纯看出资情况进行认定,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房屋总价30%的补偿款。
参考案例:(2019)沪0116民初486号
裁判要旨:女方未能证明对房产有出资,考虑到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支付于房屋总价16.7%的补偿款给女方。

2.同居后买房,一方全款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法院判决房屋归出资方所有,无需对另一方补偿。
参考案例:(2016)渝0230民初1921号
裁判要旨:恋爱关系期间,一方出资后,将另一方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上的行为应当属于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后双方解除同居,应视为条件未成就,没有出资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应予以返还。
小结:一方出全款,登记在双方名下,可结合另一方对同居生活的付出程度,认定未出资方对房产享有部分份额或不享有份额。

情况三、同居后买房,一方全款或部分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
1.同居后,一方全款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确认出资方对房产有一半的份额。
参考案例:(2016)粤06民终5415号
裁判要旨:根据同居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涉案房产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所购置,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根据上述规定,涉案房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房屋由男方全额出资,法院确认其对房产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
2.同居后,一方出资部分首付款,登记在对方名下,法院认定房屋归登记方个人所有,对非登记方主张分割房屋的诉请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9)粤01民终10612号
裁判要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登记为准。双方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在房产办理过户登记之前,未登记方不享有对房产的所有权。
3.同居后,一方出首付款,对方承担按揭贷款,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法院认定房屋为双方按份共有。
参考案例:(2016)粤16民终701号
裁判要旨:男方支付首付款,女方承担按揭贷款,房屋虽然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但无证据表明男方的出资是赠与女方,故认定房屋为双方按份共有;双方对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的,应当按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份额。

小结:在一方全款或部分出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的情况下,如果是全款出资,可主张一半的份额,但是并非绝对。如果是部分出资,那么结合双方购买房屋时的真实表示,这部分出资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赠与,或者按照出资比例享有份额。

情况四、同居后,双方均有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1.同居后,双方均有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双方按份共有。
参考案例:(2018)津0112民初8189号
裁判要旨:房屋系同居期间购买,依法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按照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双方并不具有家庭关系,双方对诉争房屋各有出资的,应视为按份共有。如一方取得房产所有权,应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同居后,双方均有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共同所有,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是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程度,认定双方享有不同份额。
参考案例:(2020)鲁02民终445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通意见)第90条规定了共同共有分割的条件和原则,即: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涉案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分割原则是双方等分,同时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即双方对涉案房产的出资份额,考虑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的出资存在较大差异,酌情认定男方享有65%的份额,女方享有35%的份额。

参考案例:(2018)川0116民初4601号
裁判要旨: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双方虽不具有家庭关系,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未约定双方所占份额,但双方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所有方式登记为共同共有,应视为双方对共有方式的约定,双方各占50%的份额。

双方购买房屋后,装修款、税款、按揭贷款等均由男方支付,其对案涉房屋的维系付出较多,故对于房屋价值的分割,男方应当多分。认定房屋归男方所有,支付女方相当于溢价款25%的补偿。

小结:民法典第308条完全吸收了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如果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能否视为双方对共有性质进行了约定?如果视为有了明确约定,那么共同共有房产的分割原则是什么?细观民法典及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除(一),并没有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比例原则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第299条也仅规定了“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所有权”。

有的法院在认定共有性质时,并不考虑房产登记共有性质的情况,直接根据物权法第103条认定为按份共有;也有法院在认定时考虑房产登记的共有性质,以房产登记情况为认定标准。只是在具体适用中,又结合民通意见第90条的规定来处理:一方对房产贡献(出资)较大的,可以多分。两种处理实质上都能达到相对公允的效果。

虽然民通意见已废止,但是出资情况和登记情况依然会处于相互胶着的状态。最为公正的处理方式仍然是要么视为按份共有,要么在认定为共同共有的情况下,考虑出资贡献确认分割比例。

此外,可以注意到的是,以往有些法院在审理同居析产纠纷案件时,往往把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作为一个审理要点,如果一方不能证明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不适用同居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视为一般共有,而是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这样就对有出资但是没有登记为所有权人的一方极不公平。

现代社会中,同居现象已变得比较常见,有婚前适应了解的同居,也有不愿受婚姻束缚的同居。再以夫妻名义来定义同居,已经显得落伍,与社会脱节。现在同居意见已废止,那么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审查点就会成为历史。

建议:同居关系中,由于出资情况和房产登记的不同,再加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就造成了这类案件的复杂和多样性。但是,我们依然可以做到熟悉其中的规则,减少日后的争执。那就是:如果双方决定共同买房,最好约定好出资比例和份额,将双方都登记为产权人。

因为如果你出资了,却不是登记人,又没有对产权另行书面约定的话,那么你的出资,要么成为借款,要么变成赠与。总之,房产份额就跟你没有什么关系了,房产增值部分与你就更没有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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