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条内容可以看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是:
行为人需明知自己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且具有 “逃避支付” 或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的主观故意。若企业家确因市场下行、回款受阻、投资失败等客观原因导致资金断裂,主观上无拖欠工资的恶意,即便暂时无法支付,也不符合本罪的主观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逃避支付” 的具体情形包括:
其中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是核心要点,指公司负责人名下有可支配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应收账款等),却明确拒绝支付工资,或采取拖延、推诿等方式逃避义务。
本罪是典型的 “行政前置” 犯罪,必须满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不包括法院和仲裁部门)已依法向行为人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工资,而行为人在期限届满后仍拒不支付。
一旦若有家人被以本罪刑事拘留,律师可以从哪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一)无罪辩护:直击四大构成要件的 “缺口”
调取公司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纳税记录、业务合同、应收账款凭证等,证明公司确因经营亏损、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无支付能力,而非故意转移财产或逃避支付;
收集企业家与员工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会议纪要),证明其曾主动说明欠薪原因、协商解决方案,无逃避义务的主观意图。
若企业家未实施逃匿、转移财产、篡改账目等行为,仅因客观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可主张不符合本罪的行为要件;
即使存在短期失联(如回老家处理紧急事务),若能证明其未隐匿财产、仍与员工保持联系,或已委托他人处理工资事宜,不构成《解释》规定的 “逃匿”。
核对劳动部门统计的欠薪人数、金额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如是否包含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报酬、是否存在加班工资计算错误);
核实已支付部分工资、员工自愿放弃的部分报酬,扣减后若未达到 “数额较大” 标准,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审查劳动部门的《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是否依法送达(如送达地址是否正确、送达方式是否合法,是否有签收记录或张贴记录及拍照录像佐证);
若劳动部门未穷尽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直接采用公告送达,可主张 “责令支付” 程序违法,不满足本罪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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