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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以后对方不给见孩子该怎么办?
根据探望权的定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然而在现实中,很多夫妻在未正式离婚前就有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从而导致一方将子女私自带在身边不让对方看望,此时因为还没有正式离婚,又不能要求对方配合行使探望权,那么该如何寻求救济,维护自己作为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呢?
实际上,大部分人可能忽略了自己作为父母本身就被赋予的一项权利——监护权。离婚后未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取得探望权的本质就是对失去监护权的一种弥补方式。因此,尚未正式离婚的夫妻,如果遇到对方不让见孩子的情况,也可以去法院以监护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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