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一:婚前买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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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情况 |
产权登记情况 |
变动后处理规则 |
变动前处理规则 |
一方出资 |
结婚前取得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且已还清贷款或全款买房 |
出资方个人财产 |
同 |
情况二: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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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情况 |
产权登记情况 |
变动后处理规则 |
变动前处理规则 |
婚前已支付首付款,并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
认定为出资方个人财产。但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归还贷款为出资方个人债务 |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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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 |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购房条件,一般认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若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方个人所有,则认定为登记方个人财产 |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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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
离婚时按共同共有处理,且一般均分 |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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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
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 |
同 |
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 |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
由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归登记方所有,由其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本息)及对应增值部分,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补偿 |
同 |
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 |
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有其他不同约定除外 |
同 |
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 |
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份额则依约定,未约定份额视为等份共有 |
同 |
双方父母出资 |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 |
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
同 |
婚后买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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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情况 |
产权登记情况 |
变动后处理规则 |
变动前处理规则 |
个人财产出资 |
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
仍为个人财产;若只支付首付款,尚未偿还的贷款及对应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
同 |
登记在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 |
夫妻共同财产 |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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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
登记在双方或一方的名下 |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同 |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
需要审查双方购房时真实意思表示,若确是赠与该子女,认定为该子女财产,由直接抚养方暂时管理;否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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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
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
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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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分割时对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可适当多分。 |
同 |
双方父母出资 |
登记在一方名下 |
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一般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登记在双方名下 |
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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