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机构统计,出轨后离婚的比例占比为50%左右,那就意味着还有近50%的夫妻,因为一方出轨或者双方出轨而没有离婚。法院是否判决离婚,最终还是要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而“出轨”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如果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并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调解无效后应判决离婚,但若无法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从《民法典》防止轻率离婚是其立法初衷,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出轨≠ 重婚 or 同居
‘出轨’也就是婚外情,程度有不同,从轻到重的行为有:一夜情、多夜情、通奸、与他人同居、重婚等。重婚、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节比较重的婚外情行为,法律已明确作为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出轨”并不一定是法定离婚理由中“重婚”和“与他人同居”:
1、“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备注:“重婚”也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则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还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备注:要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多长时间,才能构成法定离婚事由的“与他人同居”,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夫妻一方也很难收集到另一方“出轨”数十天甚至数月已达到“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证据。
配偶婚内与他人生育有私生子,长期与第三者通奸、姘居,一夜情导致艾滋病又传染给配偶等婚外情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认定为‘有重大过错’,不仅可以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而且无过错方有权向‘出轨’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要求多分财产。
出轨≠ 夫妻感情破裂
出轨行为虽然对婚姻关系造成严重伤害,但并不直接等同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在法律实践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综合性的考量,需要根据多种因素来评估。夫妻之间的感情基础是否牢固,双方是否有意愿和努力去修复因出轨导致的信任危机。出轨一方是否真诚悔改,受害方是否愿意给予原谅和机会,双方是否能够通过沟通和咨询重建信任。出轨行为是否影响到了当事人承担家庭责任,如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出轨行为对家庭其他成员,尤其是子女的影响,以及社会对这种行为的评价和接受度。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长短,以及双方是否共同经历过重要的生活阶段。夫妻双方是否愿意通过婚姻咨询、家庭治疗等方式努力修复感情。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出轨”的,通常只有经过批评教育后仍不思悔改且夫妻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的,法院通常才会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出轨虽然是离婚诉讼中常见的原因之一,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从更广泛的角度来评估婚姻关系的真实状态。只有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实无法修复,且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才会判定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目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已废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仍具有参考价值: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其中第8条提到的“通奸”即出轨的情形,但是需要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情况下才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因出轨第一次起诉离婚也不属于上述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仅凭出轨判定夫妻感情破裂往往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这主要是因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证据收集的困难
常见的有关出轨的证据多为与婚外异性的聊天记录,给婚外异性特殊数字的转账记录、与婚外异性的开房记录、当事人承认自己出轨的录音等证据,这些证据都不能直接有效证明出轨事实。而由于不正当性行为的秘密性和隐蔽性导致能够直接证明该行为发生的证据的获取难度极大。即使被告曾在保证书中承认出轨,在经过庭审辩论进行否认后,法院还是难以认定被告有出轨之事实。正是因为证据的不足或缺乏,导致法院难以认定出轨事实,进而无法仅凭出轨来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二、出轨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出轨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能包括精神出轨、肉体出轨等。同时,出轨的原因也复杂多样,可能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生活压力、个人需求等多个方面。因此,法院在判断出轨行为是否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而不仅仅是出轨行为本身。
三、法律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的重要标准之一。然而,法律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并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即使存在出轨行为,但被告愿意改过自新并当庭作出保证,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者夫妻双方仍有挽回的可能性,判决不准予离婚。
四、婚姻关系的特殊性
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不仅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还涉及到家庭、子女、财产等多个方面。因此,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而不仅仅是出轨行为本身。如果仅仅因为出轨就轻易判决离婚,可能会对家庭、子女等造成不良影响。
法院不判离,是不是就毫无办法呢?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最后一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无论有无离婚事由,法院都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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