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于夫妻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进行了明确解释: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如果选择协议离婚,并且签订了离婚协议,对婚内财产和其他各项权利义务的处置进行了约定。但之后如果因为各种原因,一方反悔没能去民政局登记,或者虽然登记了,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反悔,另一方无奈选择诉讼离婚的,人民法院将会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并且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为了避免离婚协议被推翻,可以采用下面几种方法来避免:对己方有利的财产约定,可以另行签订婚内协议,不要出现离婚的字眼以及离婚的意思表示,这样对方就不能请求推翻。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即使协议离婚不成,该协议内容仍然有效,双方均不得反悔,在诉讼离婚中也适用该离婚协议。
理由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就协议效力选择或排除法律适用,体现契约自由和处分原则。这种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应予认可。(三)婚内协议和离婚协议公证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和《民法典》第658条规定。除公证过的或者具有道德义务、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外,在其他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家庭内部的赠与,公证就成为受赠方保障自己能够获得赠与财产的唯一途径。公证的意义重大,当事人应对离婚协议或者婚内协议办理公证,以免因未能立即办理离婚或过户等手续而不能生效。
如果签了离婚协议,一方反悔了,可以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双方约定来处理。如果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且对方反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如果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或者存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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